山丹县民政局关于集中开展补领补办结婚登记证的公告
索引号 | 6207250009/2025-00026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5-03-11 10:21:04 | 是否有效 | 是 |
全县广大居民:
婚姻登记是确立公民婚姻关系的重要行政行为,婚姻登记信息是证明公民婚姻关系的基础信息。为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有效完善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全面提升我县婚姻登记信息化、智能化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婚姻登记“省内通办”,夯实婚姻登记“全国通办”工作基础,着力解决婚姻当事人异地办理婚姻登记“多地跑”“多次跑”等诸多难点问题,不断满足婚姻当事人就近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求,现就补领补办结婚登记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领补办结婚登记证的用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在各种民事活动和经济活动中无法提供本人婚姻证件,造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如不动产登记、户口迁移、生育登记、财产继承、购买房屋等民事活动中,因无婚姻证件给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通过开展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结婚登记,为一些因早年历史婚姻登记档案数据缺失、信息记载不全、存在变更或差错等问题的,及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合法、便捷的补证服务,实现政府部门信息网络共享,推进简政便民,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对象及范围
(一)补领结婚登记证
1.在原乡镇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但结婚证遗失、损毁、信息不全、错误以及因历史原因导致原始档案数据缺失的且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过结婚登记证的。
2.双方当事人婚姻档案、结婚证件与本人户口、身份信息不一致的。
3.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军人,婚姻登记证上身份证件号码栏填写为军人证件号码,需要变更为身份证号码的。
(二)补办结婚登记
1950年5月1日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至今均未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三、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一)补领结婚登记证
1.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并携带夫妻双方有效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以及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3张(红底)。如结婚证丢失或损毁且有档案的(山丹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携带身份证原件查询)。备注:没有原始档案的请携带村(居)委会(且加盖原登记机关的公章)出具的婚姻档案情况说明。
2.当事人不能提交居民户口簿的,可以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必须在有效期内,个人信息记录完整、未限制用途或仅限制办理婚姻登记业务使用)。
3.当事人身份证与户口簿登记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先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更正信息或换领证件。
4.现役军人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均为有效期内)。且所有证件信息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先到派出所或部队更正。
5.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本人盖有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A4、正反面);为集体户口簿的,应当提供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页。不能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的,可提交盖有集体户口管理部门公章(红章)的集体户首页复印件。集体户个人页载明户籍地址、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等完整个人信息,并盖有公安部门户籍章(红章)的,可不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
(二)补办结婚登记
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并携带双方有效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3张(红底)以及村(居)委会或者单位出具的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证明。
四、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14:30-18:00;
办理地点:山丹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69、70号窗口;
联系电话:0936--5997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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