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250037/2025-00024 | 发文字号 | 山政办发〔2025〕2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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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5-02-17 17:01:57 | 是否有效 |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山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6日
山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科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削减污染峰值,降低污染强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大气〔202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张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山丹县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于沙尘和臭氧(O3)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因沙尘、山火、扬沙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因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出发点,完善日常预报与管理工作,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1.4.2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督导检查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据、有序、高效执行。
1.4.3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准确研判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定期会商,科学预警。强化重点行业差异化绩效评价工作,科学制定差异化停、限产措施,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1.4.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完善部门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全社会公众自我防护及参与意识。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山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办对应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和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气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文体广旅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山丹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安排及县委、县政府具体要求,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研究决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有关问题,作出决策,下达指令,并视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协调调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变化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并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负责重污染天气的信息发布工作。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局长兼任。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适时修订《山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县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组织专家组及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响应及减缓重污染天气的建议;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承办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3.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广播、电视、网络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客户端、抖音等新媒体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及响应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开展群众应急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以及大气污染防治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2.3.2 县委网信办:负责协调指导重污染天气舆情应对处置和舆论引导工作。
2.3.3 县发改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加大重污染天气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应。
2.3.4县教育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级学校加强对在校学生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配套重污染天气学校应急保障设施和设备;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2.3.5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行业重点减排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等减排措施,做到“一厂一策”;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重污染天气落后产能企业实施停产、限产减排措施。负责指导、督促和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按程序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在紧急情况下发送相关公益预警信息。
2.3.6县公安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车辆信息,做好民生保障车辆的正常通行工作;及时通过相关媒体做好车辆限号、限行等措施的信息发布工作,与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共同开展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及户外大型活动应急管控措施。
2.3.7县财政局: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支持,保障和管理应急工作经费;合理安排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建设,以及设备维护、监督检查、应急物资储备等资金。
2.3.8县自然资源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监督辖区矿山、露天开采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等减排措施,做到“一厂一策”;督促落实露天矿山、砂石场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应急响应措施。
2.3.9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承担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编制并修订《山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全县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督查;负责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实时发布空气质量实况信息,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聘请专家组建预警会商队伍,积极组织预警会商会议,开展重污染天气气象会商研判,完善监测—预警—会商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编制和更新修订工作,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并对清单和应急减排操作方案的响应情况进行督查和检查;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和舆情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负责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的日常工作。
2.3.10县住建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定期更新建筑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源清单;根据各级应急预案措施要求,组织落实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等作业;组织落实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施工工地、堆场、道路以及运渣车辆扬尘防治的应急期间监督管理。
2.3.11县交通运输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组织公共交通运输保障,协调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车辆正常通行;负责定期更新地养省道、农村公路施工项目清单;组织地养省道、农村公路维护施工工地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组织落实停止城县道路维修、公路等施工工地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牵头负责组织落实重点用车企业限制进出厂区措施。
2.3.12 县水务局:负责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和施工机械、车辆的大气污染防治,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项管控措施。
2.3.13县农业农村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对全县秸秆焚烧进行督导检查;配合开展农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
2.3.14县文体广旅局:负责在旅游景点和游客集散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信息传播工作;负责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宣传,发布公益广告,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2.3.15县卫生健康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应急期间呼吸道等大气污染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和应急值守工作,并监管实施。
2.3.16 县应急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配合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指导、监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3.17县市场监管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加大对禁燃区外蜂窝煤和车用燃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督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督导在用燃煤设施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2.3.18县气象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按照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求,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遇有不利于大气污染扩散气象条件时,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气象条件监测、分析、预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聘请专家组建预警会商队伍,完善会商机制,开展重污染天气气象会商研判;负责特殊天气的气象预警信息发布;按照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求,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积极开展人工干预方式缓解大气污染程度的研究与试验。
2.3.19 园区办:负责督促园区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促有关企业制定和落实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应急操作方案,并监督实施。
2.3.20 山丹供电公司:负责协调落实区域电力调配工作,依法依规对停限产企业采取相应的电力分配措施。
2.4 县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考核组、新闻宣传组。
2.4.1应急专家组: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空气污染控制、监测、气象预测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4.2监测预警组: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气象局成立监测预警组,负责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和气象观测,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等工作,向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2.4.3督导检查组:由县应急指挥部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过程中的污染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整改意见。
2.4.4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文体广旅局、县气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广播、电视、网络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客户端、抖音等新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3.监测与会商
3.1 监测
监测预警组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条件常规观测,做好数据处理、分析、研判等工作,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 预报
监测预警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3天县域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并及时报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依据市级预测结果,参考市级预报信息进行预报。
3.3 会商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监测预警组和应急专家组进行会商研判,根据预测预报结果,当分析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意见报县应急指挥部。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增加会商频次,及时提出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会商结果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预警
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重污染天气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
4.1.1 黄色预警(Ⅲ级):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4.1.2 橙色预警(Ⅱ级):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4.1.3 红色预警(Ⅰ级):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当生态环境部统一调整空气重污染预警启动标准时,按照新启动标准执行。
4.2 预警发布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分级标准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情况或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预报提示信息,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并报请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及时确定预警等级,原则上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将全县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当接到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域预警信息或提示信息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立即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4.3 预警调整和解除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预警级别调整和预警解除的主体和程序与预警发布一致。
5.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和启动
重污染天气实行三级应急响应: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预警类别和级别,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5.2 应急响应要求
5.2.1总体要求。在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污染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应急响应期间,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本预案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制定更具体、更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
5.2.2实施差异化管控原则。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涉气污染源实施差异化管控。对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环保绩效分级,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并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民生保障类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可自主实施减排措施。移动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突出分时段、分区域、分领域精准管控,有效降低重污染天气期间车辆尾气排放总量。
5.2.3科学编制应急减排清单。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并及时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确保涉气污染源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差异化管控措施,形成正向激励指标,分类施治、科学管控,防止“一刀切”。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涉气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生产工序(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设备),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5.3 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减排措施包括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包括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和其他污染源等采取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包括建议公众绿色出行、企事业单位错峰上下班等全社会自觉采取减少污染排放的减排措施;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包括发布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一般人群健康防护信息。
5.3.1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尽可能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要做好防护措施。
②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缩短户外工作时间、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中小学、幼儿园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减少户外活动。
④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⑤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应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精准实施黄色预警级别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
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一厂一策”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物料堆放等场所完全覆盖。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渣土运输等作业。矿山、砂石料厂、石材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已纳入保障类名单的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抑尘防尘措施。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道路应根据湿度变化情况适当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洒水等作业频次和范围(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条件情况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除用于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的运输车辆外,其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加强油品抽查及柴油货车路检频次和力度。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④其他减排措施。加强面源管控措施,严格禁止城市及周边地区秸秆、树叶、树枝、垃圾露天焚烧等行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等;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力度。
5.3.2 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中小学、幼儿园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安排室内课程,停止室外活动,外出期间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②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旅游景区、度假区等旅游场所户外旅游活动采取缩短开放时间、游客限流、参观人员有序疏导等措施。
③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时间。
②在科学研判且条件适宜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降低工业用煤量,严控响应区域内煤电外输。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按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城市建成区内应采取国Ⅳ及以下中重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陆港、物流(民生保障类、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5.3.3 Ⅰ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城市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停止或减少室外作业,并加强防护。
②中小学、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停课不停学。
③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④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机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按照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或可采取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4 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针对性。
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应自动终止。
6.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开展预案的应急响应过程评价,及时查明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形成评估报告,在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除涉密企业或涉密信息等)修订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预警及应急响应期间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方式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本预案发布后,完成各自预案修订工作,并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应急减排清单作为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具有动态变化的特性,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应高度重视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工作,出台激励措施,鼓励企业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治理升级等措施提高绩效等级,促进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对于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时段管理,并加强执法监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8.2 预案培训与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明确培训内容,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总结评估,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9.1 指挥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强化乡镇、街道属地监管责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减排清单更新、绩效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应急演练、能力建设等提供经费保障。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并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利用空气质量监测站、气象条件观测站、组分站、激光雷达等监测手段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变化趋势分析,提高监测预报的准确度,完善会商研判制度。
县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信息和通信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响应期间,应按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应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利用政府网站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10.1 责任与奖惩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和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影响全县重污染天气相关目标完成的部门及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对未按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并追究法律责任。绩效分级为非最低等级的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降级处理。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山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五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山政办发〔2020〕96号)中的《山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链接:关于《山丹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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