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丹县水资源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250037/2024-00042 | 发文字号 | 山政发〔2024〕15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公开目录 | ||
生成日期 | 2024-04-03 17:25:00 | 是否有效 | 是 |
山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丹县水资源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及省市驻丹有关单位:
《山丹县水资源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九届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丹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1日
山丹县水资源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预算指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和《张掖市水资源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张政发〔2024〕7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单位),水电站和水源热泵取水单位除外。
第三条 水资源预算管理坚持节水与增效并重、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与强化刚性约束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全县取水单位的年度水资源预算总量不得超过全县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 县水务局按年度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预算,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执行。
第二章 预算程序
第六条 纳入预算管理范围的取水单位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县水务局提出下一年度的水资源预算申请。
生态取水由用水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林草局加注意见后,向灌区水管单位提交预算申请,由灌区水管单位审核汇总后向县水务局提交全灌区生态用水预算申请。
农业取水单位(农民以村为单位)向乡(镇)政府提出预算申请,由乡(镇)政府审核汇总后提交灌区水管单位,经灌区水管单位结合历年河源来水、取水情况,分析审核汇总后向县水务局提交全灌区年度水资源预算申请。
工业取水单位根据下年度生产计划、取用水情况直接向县水务局提交预算申请。
公共供水保障服务机构根据辖区内现有居民生活、生产用水情况和牲畜数量,直接向县水务局提交预算申请。
第七条 县水务局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全县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取水单位的许可取水量,核算各取水单位申请水资源预算水量。
第八条 县水务局对各取水单位水资源预算水量核算完成后,向各取水单位进行反馈。
农业和生态取水单位以灌区为单位进行汇总反馈,由灌区水管单位对本灌区内的水资源预算情况提出意见。
第九条 县水务局负责对各取水单位反馈意见进行认定,开展水资源预算值的复核,复核完成后编制全县水资源预算,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执行。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或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各取水单位调整年度水资源预算的,提前60天向县水务局提出追加或核减预算申请,由县水务局审核汇总,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通过水资源预算管理结余的水量可进行县内水权交易,完成水权交易后的各取水单位纳入水资源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各取水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县水务局上报本年度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
生态取水单位向灌区水管单位上报本年度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经灌区水管单位审核后,由灌区水管单位统一向县水务局上报本年度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
农业取水单位向乡(镇)政府上报本年度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农民以村为单位),由乡(镇)政府统计汇总经灌区水管单位审核后,由灌区水管单位统一向县水务局上报本年度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
工业、生活等取水单位和公共供水保障单位直接向县水务局上报本单位本年度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
县水务局对全县各行业各取水单位水资源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年终决算。
第三章 预算监督
第十四条 县水务局负责全县的水资源预算日常监督管理、水资源预算实际使用量统计和问题反馈等工作。
第十五条 县水务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县水资源预算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加强对水资源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县水务局、相关部门和各取水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水资源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对水资源预算管理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及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灌区水资源决算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审计局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责成县水务局进行处理。
(二)对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县审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处罚。
(三)对违法取用水、破坏计量设施、无证取水等行为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取水单位当年超预算使用水资源的取水单位,在下年度水资源预算指标中予以核减。
(五)将水资源预算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政绩考核,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灌区水管单位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执行水资源预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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